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机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实施。第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应当遵循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六条购买农业机械的,必须经过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淮南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载客或者运送物品、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动车和非/排放污染防治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无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和无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8、贵港市城市 道路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道路,保证城市的完整性道路,充分发挥城市的功能,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管理道路》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道路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2/),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梁、立交桥梁、人行天桥、高架道路、隧道、涵洞、地下通道等。以及它们的附属设施。

道路规划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之间允许社会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场所,以及交由城市管理的场所道路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业园区道路非政府投资并承担公共交通职能的场所。第四条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2。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9、河北省农业 机械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促进本省农业机械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生产、销售、维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业发展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业市场,鼓励和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农业机械生产、技术监督、价格、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业相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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