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区的促农机械工作。乡(镇)主管农业机械转化的机构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转化工作。第二章配套措施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工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投入相应的研究开发经费,支持科研机构、学校和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化工技术。

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Traffic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第二条所有经过我省的车辆、行人、旅客道路以及从事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第二章车辆第五条大型客车和小型营运货车必须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或代码和放大的车辆号牌。车辆行驶时,必须携带养路费缴(免)讫证。小型出租车不允许挂窗帘,车顶必须按要求标明“出租”字样。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检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前后必须悬挂检测号牌;(二)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考试;(3)迎面来车和后车接近时,不允许紧急制动。

5、甘肃省农业 机械 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机械,加快农业发展机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科研、教育、生产、经营、鉴定、推广、维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及其产品初级加工的设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机械支持农业的科研、生产和推广机械。鼓励省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机械等。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管理工作机械。

6、广西玉林农业 机械条例第三章农业 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的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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