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和物料搬运机械。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2 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道、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2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和非。

非道路机械排气

1、...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道路Mobile-2排气2021年4月26日市政府已发布,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王凤超市长2021年5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道路Mobile-2排气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成都市非机动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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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关于修改《佛山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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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八条、第九条“环境保护志愿者”改为“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五、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使用的非-道路Mobile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mobile机械的区域。”6.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新车,应当符合本市现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并在耐久年限内稳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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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春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2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动车,包括双燃料机动车和混合动力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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