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海市城市 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 管理暂行 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建设,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地下管线建设道路必须按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凡《工程计划》中确需修建管线的工程,必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市政道路机械管理办法

5、 市政 道路建设中的路基施工质量 管理?

以下是仲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市政-1/施工中的路基施工质量管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一.市政工程中的质量标准首先必须强调结构的稳定性。在施工过程中,腰要充分考虑交通荷载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防止整体失稳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或变形。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维护和保证路基的稳定性。第三,要保证路基的强度。强度的设定值应该是在外界环境作用下不变形,路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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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双重作用下,路基的强度会大大降低。在青藏高原或一些地面会发生季节性冰冻的地区,市政路基会有冻融,而且是周期性的。在此作用下,会形成冻胀和冻胀,降低路基的强度。因此,施工时应调查当地的水文环境,在不利的水温条件下,路基的强度不会降低。二、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1)目前,机械施工是比较合理的施工方法,相应的综合机械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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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 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的完整、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4/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计时速60公里以上,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控制出入,专用于车道分离的城市道路、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信、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管理间等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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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管理。第四条城市快速路管理局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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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贵港市城市 道路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 -4/的建设,保证城市道路的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功能,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梁、立交桥梁、人行天桥、高架道路、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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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规划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之间允许社会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场所、移交城市的工业园区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第四条本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4/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的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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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市 道路井盖 管理 办法

法律的主体性: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井盖丢失且未在六小时内修复,检查井未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管护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范围内搅拌水泥砂浆等混合物、砸硬物、排放污染性腐蚀性物质或者清洗车辆的道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罚款。(五)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不可拆卸货物的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行本市的道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未经批准占城者道路当场查封,责令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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