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第八条、第九条“环境保护志愿者”改为“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5.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使用的非道路mobile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和其他可见光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mobile机械的区域。”6.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新车,应当符合本市现行实施的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中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并在耐久年限内稳定达标。
5、济南各政府部门对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控制区的监管职责有哪些?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手机机械的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手机机械管理台帐。2.建设单位是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由(个人)提供机械负责监督检查。3.对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Fei道路Mobile机械Property单位(个人)进行定期维护,确保Fei道路Mobile机械在用。
6.定期检查本项目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放标志和油源。对于非-道路Mobile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船,非-道路Mobile机械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8
6、西宁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防治工作
7、西安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2排气污染防治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造成的污染。
8、淮南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载客或者运送物品、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动车和非/的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无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和无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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