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协助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

长春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长春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动车,包括双燃料机动车和混合动力机动车。

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通过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

2、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3、郑州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放物造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预防为主、区域协调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协助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工作。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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