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应当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安全国家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4、天津市 农业 机械安全监理规定(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2机械及其驾驶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2机械in。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2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拖拉机、动力机和从事农牧业、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机械设备。第四条市局-2机械是本市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2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隶属于农业123。

上述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号牌、拖拉机日常管理和驾驶人安全教育,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办理,并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有-2机械的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农机安全组织,配备兼职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在-2机械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第二章-2机械第七条-2机械必须是经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

5、河南省 农业 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2机械工作安全,预防和减少-2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经营-2机械从事-2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农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2机械安全管理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2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县级以上主管部门-2机械-2机械-2-

6、福建省 农业 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2机械管理、保护农业/保护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2机械现代化建设,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2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教育、推广、维修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2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率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2机械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应为农业-2机械化工行业分配适当比例的-2机械化工行业投资,并逐步增加-2机械化工行业投资。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 机械化学工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农业-1(以下统称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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