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五条设立国际集装箱公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备件: (一)有完整的企业章程;(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管理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和驾驶员;(四)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停车场地;(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4、吉林省道路 运输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 -3/,维护道路运输,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保护道路,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运输服务和出入境道路-1。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路运输活动以及与路运输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公共客运、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营的出租汽车管理市区、城市环卫和园林专用车辆运输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道路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道路运输-3/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道路运输-3/工作。

5、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管理监管是为了加强超限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管理确保高速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2021年6月23日,交通部运输关于修改《车辆超限超载管理规定运输高速公路管理的决定》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6、广州市道路货物 运输市场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货运输market管理和路货运输的交易行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根据国道、粤省道运输,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货物运输市场(以下简称货运市场)和从事货物运输交易(以下简称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货运市场和货运交易的主管部门。

市、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以下简称交管总站)是交通局组织实施本办法的职能部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参与货运交易监管,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货运市场。第五条货运市场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交通局统一协调、规划和管理,第二章开业审查与登记第六条申请开办货运市场、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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