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 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的保洁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天桥等)。)、城市建成区的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进行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的保洁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扫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管理,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和清扫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和改造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的城市道路和清扫以及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基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或者调整。

4、根据道路面积怎么测算 机械化作业车辆

(1)挖掘机和汽车利用率达到最高峰时,理论挖掘机械容积比(汽车容量与挖掘机铲斗容量之比)随运输距离的增加而增加,随平均车速的增加即随车辆循环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当运输距离为12.5公里时,挖掘机械的理论体积比为47;35公里时运距为710。自卸车的容量比较小,可以取35,不超过78。实践表明,挖掘机的容积比应低,但车不能太小,以免装卸不便,延长装卸时间,而且容易损害车载重量的利用程度:与挖掘机的容积比、车载重量或车载重量、土壤密度等因素有关。

5、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照明设施和城市排水设施。

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公路、园林、环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第五条鼓励外商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按照本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市政工程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

6、 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社会车辆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优化道路交通结构,增加道路交通科技和教育投入,确保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相协调。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宣传教育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公正、严格、文明、热情执法,提高管理水平,接受社会监督。

7、 厦门市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信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导向柱、交通指挥所和交通亭等。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对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城市交通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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