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长春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动车,包括双燃料机动车和混合动力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从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气)系统中蒸发出来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排放。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将污染物蒸发到大气中所造成的污染排放。

5、武汉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责任自负的原则。

6、吉林省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吉林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Mobile-2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五号《吉林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8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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