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除交通-3机械-4事故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2。农业 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为当事人处理此事农业,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业-2事故中的主要职责是: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农业-。

甘肃省农机 事故处理暂行规定(97修正

1、甘肃省农机 事故处理暂行规定(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3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本省乡、镇、场、乡、村农业机械-1事故。第三条农业机械事故指-3机械在乡镇、场院、田间、村庄发生碰撞道路行驶或作业中,以及在棚子停放期间发生。

重庆市 农业 机械安全监理及 事故处理条例(2012修正

2、重庆市 农业 机械安全监理及 事故处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3机械对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0。第二条本条例所称-3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业运输和农业工程机械作业的电力。本条例中的农业-2 事故是指-3机械在田间、庭院和村庄-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 机械 事故处理办法(2006

3、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 机械 事故处理办法(200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理农业-2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2第二条-3机械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3机械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配合农机监理机构处理-3事故。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业-2事故中的主要职责是: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农业-。第五条经办人办理农业-2事故-3-2事故(以下简称“经办人”)事故-37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经办人

4、四川省 农业 机械安全监理和 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农业-0。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3机械安全监管农业-2事故的处理。本条例所称-3机械是指用于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村交通运输和农业工程的电力。

本条例所称农业-2事故是指农业Power机械Operation机械在农村工作。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机械由行政部门负责-3机械安全监管-3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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