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械安全事故

乡级人民政府和承担农业机械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配合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2事故。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2 事故中的主要职责是: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农-2事故鉴定、依当事人申请赔偿损失。第五条办理农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农业-2 事故经手人(以下简称事故经手人)。事故办理农业时-2事故,经办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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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庆市农业 机械安全监理及 事故处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处理农机械 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业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本条例所称农-2事故是指因驾驶人、操作人或者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在田间、场院、乡村碰撞或者停放农-2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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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重 机械及起重吊装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有哪些?

1。在施工现场购买或租赁无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起重机机械,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甚至个人从事起重吊装机械安装拆卸施工;2.起重机械各种安全装置和部件损坏或未能及时修复;3.吊装垂直度偏差机械超标,基础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计或未按专项方案施工;4、升降机械连墙杆未按规定设置,且未与建筑结构牢固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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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两台以上塔吊运行无防撞措施或防撞措施不可靠;7.起重机械未及时修复各种安全装置和部件;8、违章在脚手架上设置井架、滑轮起吊;9.吊装机械地锚设置不规范,吊点设置不合理,防倾覆装置不可靠,物料超载;10、两台以上起重机械协同作业无专项施工方案,无专项指挥和监督;11.建筑物楼层堆放物料的高度和荷载不符合规定,大型构件堆放无稳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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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黑龙江省农业 机械管理条例的第五章安全与 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45日内到当地农机机械安全监管机构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如需临时出行道路,应办理临时通行证。第三十一条申请农业机械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农业机械原产地证书;(3)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农业机械进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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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农机械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第三十三条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农业机械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的,农业机械的所有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该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机构办理相应登记。

8、安全生产 事故案例分析

1。专用设备:锅炉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压力管道、蒸汽管道、气体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吊装机械5t汽车吊,5t吊车,10t吊车2台,特种作业人员:司炉工、锅炉水质检查员、压力容器操作工、吊车司机、吊车司机、电工、高空作业员3名。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物体打击,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4.此类型事故:从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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