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农业各级人民政府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级农机监理机关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定期对机械进行检验。新购的农业机械应经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领取号牌、行驶合格证或工作证后方可操作。第七条农业机械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4、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械生产、销售、维修、操作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其产品的生产和初加工以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的机械和设备。第三条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机械的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机械,建立和完善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5、河北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动力机械和工作机械。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农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对运行中的机械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上海市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2014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械,是指用于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以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的机械和设备。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所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和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书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车主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六条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按照规定的要求行驶。
7、 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时应遵守哪些操作规程1。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正确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确保农业机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特制定本规程。2.凡驾驶和操作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的,均应遵守本规定。3.在本规程未规定的任何情况下,驾驶员、操作员和相关人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工作。4.农业机械司机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才能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8、上海市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业、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所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和操作人员,以及农业机械作业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农业机械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号牌、行驶合格证或者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件或工作证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转让或报废时,必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过户、转移、注销手续,第六条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书前需要移动或者检验的农用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临时号牌或者检验号牌,按照规定的要求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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