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七部...

1。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2.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3.第七条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第五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公安、规划和资源、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

1。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奖励。”(五)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噪声超标的,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修改为:“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5、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船、扬尘、农业、油烟排放和其他恶臭气体等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决定。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统筹规划、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防治、全民共治的原则。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监测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数据库,统一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和其他主要大气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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