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管理工作道路。第四条本市的管理道路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养并重的原则。第五条本市鼓励本市科学技术研究道路,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水平道路管理。第六条保护城市道路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检举危害市容安全的行为。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 机械 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促进法机械》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一体化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一体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一体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

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产业化促进工作。乡(镇)主管农业机械转化的机构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转化工作。第二章配套措施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工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投入相应的研究开发经费,支持科研机构、学校和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化工技术。

5、宁波市农业 机械 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的管理机械,维护农业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机械,促进农业的发展机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业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机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级加工和其他相关农业活动的设备。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农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业-2工作。第二章科学研究、推广和支持措施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加强农业研究,促进先进适用农业的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

6、广西玉林农业 机械条例第三章农业 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自走式动力和8.88千瓦以上的座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农机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进行。第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应当遵循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六条购买农业机械的,必须经过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长沙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长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排放污染道路Mobile机械,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8、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第二条农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办理农业登记机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查验驾驶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机械事故,按照国家、自治区农机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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