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机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实施。第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应当遵循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六条购买农业机械的,必须经过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松原市 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

第一条is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境内从事交通活动的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单位和个人-1 道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治理,联防联控;疏堵结合、强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安全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可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合作、基层组织自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五条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报纸等。应开设农村-2/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栏。

6、乡村 道路建设标准 规范

各地应根据各地区公路网规划和经济发展情况,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农村公路采用的技术等级。一般有二级、三级、三级公路三个技术等级,即县级、乡级公路采用二级以上公路;乡际公路使用三条及三条以上公路;乡镇行政村公路采用四级以上公路。具体规定如下: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2.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路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纵横指标,适当收窄路基宽度。3.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采用经济、适用、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选择能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4.农村公路建设要注意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7、【 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为方便农村群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2/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体责任、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交通活动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村应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妨碍农村-2/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二章农村-2/交通安全职责第六条农村-2/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负责农村12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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