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1/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道路-1/设施完好,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1/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1/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校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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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日常管理城市道路-1/设施等行业管理和指导,可委托重庆市路灯管理处。相关区、市、县城乡建设委(局)或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个辖区内城市道路-1/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规划、公安、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动员居民协助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1/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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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程序,供应和安排设备、材料和劳动力、机械和技术力量,组织各施工队伍开会,交底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工程交接点及各项工程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2.施工质量控制的实施:现场设备、材料、配件等。根据施工进度保质保量及时供货。入库前由相关专业人员检查符合国家检验检测标准,并凭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方可入库,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库使用。本工程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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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1/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1/设施,是指路灯和专用变电站、变压器、配电室、配电箱、开关、地下管线、工作井等。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其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设施管理城市道路-1/。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1/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设施的管理城市道路-1/并以市场为准城市道路,市政建设、规划、公安、林业、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1/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1/设施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损坏城市道路-1/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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