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基本职责是: (一)制定机动车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范;(二)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三)负责其他需要由市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事项。第五条(车辆监管保洁条件)凡在本市行驶城市道路以及在国道、干线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4、北京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2007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保洁责任区按照《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保洁由区县市政管委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负责清扫保洁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保洁的作业单位和环境卫生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时至次日6时。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夜间、白天进行清扫保洁。
5、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 保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清洗管理保洁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机动车清洗及其管理。第三条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遵循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容环卫部门是本辖区内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市人民政论批准的机动车清洗保洁站(点)发展规划;(二)按规定权限核发城市车辆清洗站(点)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三)监督管理机动车清洗保洁站(点)和机动车外观;(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6、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 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保洁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保洁服务的主管部门。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保洁分级)本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保洁分为四个等级。公共场所的保洁保洁标准,按相邻道路的保洁保洁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具体等级标准保洁由市环卫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关于承包的规定)保洁保洁四级标准道路保洁保洁服务承包工程可直接发包给单位或个人。
7、天津市机动车清洗 保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清洗保洁工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清洗的单位和个人保洁以及在市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驾驶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机动车清洗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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