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型 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芒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机械设备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落实集团保障性住房建设“四保一控一树”的工作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起重吊装条例》/ -3/Safety监督Management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建筑机械设备是指芒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项目部自有设备和租用设备。

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与服务生产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大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机械并确保有效运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项目部成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总监为安全管理实施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安全管理实施者。

6、重庆市农业 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和经营者监督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业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农机械事故,是指农机械在田间、庭院、村庄作业、行驶、停放车辆时,因驾驶人、操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人与动物的碰撞、翻滚、倾覆、火灾、爆炸等事故道路。

7、重庆市农业 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管理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构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操作、灌溉和运输。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Safety监督管理、驾驶、经营农业的机构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受公安部门委托,管理农业运输安全机械和驾驶员监督。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受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村和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在乡镇农机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以农村和农业为基础,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原则。

8、黑龙江省农业 机械安全 监督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事故机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的动力和操作。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驾驶、经营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省农垦、林业、水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农业安全管理工作。农垦系统和森工系统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移交市县管理的,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农机机械安全监督员在检查农机机械安全生产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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