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 机械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条本条款农业 -3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工作-4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4机械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4机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机械本辖区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机监理机关-4机械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定期检验-4机械。新购的-4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办理上门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或工作证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农业 机械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4、黑龙江省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 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4机械是指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机械和操作中使用的权力。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4机械安全管理和驾驶、营运-4机械和-3。
第五条省级农垦、林业、水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管理,并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农垦系统和森工系统的企业实行政企分开。-4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权移交市县的,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4机械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4机械安全生产。
5、云南省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 机械事故,保障-。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农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等。第三条-4机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4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机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6、上海市 农业 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的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拖拉机农业 机械和农用动力。第三条凡在本市工作的人员-4机械及其驾驶人员、操作人员,以及与-4机械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农业 机械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号牌、行驶合格证或上岗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件或工作证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农业 机械转移或报废时,必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移、过户、注销手续。第六条农用拖拉机和自走式拖拉机-4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书前需要移动或者检验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临时号牌或者检验号牌,按照规定的要求行驶。
7、黑龙江省 农业 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4机械管理,保证-4机械发挥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构是指用于/的权力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4机械管理、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4机械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4机械企业发展。
第二章-4机械行政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4机械主管部门负责-4机械辖区内。农垦、林业、水利、森工、劳改、畜牧、水产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内管理-4机械并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4机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农业 机械生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业 机械相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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