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 道路 运输 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危险货物安全工作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根据上海/。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所指的危险货物,是指运输中所指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在装卸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需要特殊防护的货物。第三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货物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感染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

8、宁波市公路超限 运输 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 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管理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和监管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公路超限办法是指货运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辆总质量、轴载质量、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的限值标准,或者超过道路交通禁令标志标明的载重、高度、宽度、长度的限值标准。

9、大连市国际集装箱 道路 运输 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国际集装箱-1运输-4/维护大连国际集装箱的经营秩序-1运输本运输-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地区从事国际集装箱-1运输的企业,以及与国际-1运输相关的货主、货代等单位。第三条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公路所属大连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以下简称市管理处)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五条设立国际集装箱-1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备件: (一)具备完整的企业章程;(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管理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和驾驶员;(四)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停车场地;(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10、南京市 道路客货 运输站场 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货运运输站管理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1运输法规、江苏道路-1包括道路客运站及售票点、道路货运站及营业点、营运车辆停车场等。

第四条客货运运输站场的设立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服务公众、确保安全的原则。政府鼓励社会投资建设运营客货运运输站,第五条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货运运输站管理工作。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城市公交车、城市旅游大巴、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明确由市政府监管管理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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