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防治工作
4、非 道路移动 机械检验申请资质要求流程No道路Mobile机械尾气排放检测合作方案1。检验检测资质检测中心申请检验资质,检测中心与市协会签订合作意向书。一、备案条件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检测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2)具备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CMA检测能力资质;(三)具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4)具备与驻马店移动源污染综合监管平台对接功能,确保每秒实时上传检测过程数据和检测结果;(五)检测人员能够掌握相关检测工作流程和标准,并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6)满足非柴油道路车用柴油机械排放检测技术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
5、长春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动车,包括双燃料机动车和混合动力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通过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6、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7、太原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同监管、排污负责的原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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