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黑龙江省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事故机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和操作机械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驾驶、经营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省级农垦、林业、水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并接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械的指导和监督。农垦系统和森工系统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交由市县负责的,参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农机机械安全监督员在检查农机机械安全生产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8、贵港市城市 道路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道路,保证城市的完整性道路,充分发挥城市的职能作用,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管理道路》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道路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梁、立交桥梁、人行天桥、高架道路、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道路规划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之间允许社会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场所,以及移交城市的场所道路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业园区道路非政府投资并承担公共交通职能的场所。第四条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1。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市容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道路的管理维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9、贵州省农业 机械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的管理机械,保护农业的经营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机械,促进农业的发展机械,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科研、推广、销售、维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完善农业的服务体系机械,逐步实现农业的产业化机械。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根据需要设立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管理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实行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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