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从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气)系统中蒸发出来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排放。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务、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手机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共治、排污者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下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牧、林业、建设、城管、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5、佛山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第二条防治适用本条例本条例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和物料搬运机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6、长沙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长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3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3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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