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等法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4、济南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信息公开、社会共治的原则。
5、长春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动车,包括双燃料机动车和混合动力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通过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6、四川省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前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坐或者运送物品,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车辆机械轿车、挂车。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预防、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区域协调、联防联控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经费保障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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